政治獻金報稅有上限:個人以綜合所得20%為限,營利事業最多列報50萬元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115 年 10 月 14 日說明,個人政治獻金的捐贈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 20% 為限;營利事業的捐贈費用限額為所得額÷110%×10%,總額上限 50 萬元。115 年度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 11 月 28 日投票,政治獻金可在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課稅所得額的減項。超過列報限額的部分,營利事業應在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,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。

政治獻金報稅有上限:個人以綜合所得20%為限,營利事業最多列報50萬元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115 年 10 月 14 日說明,個人政治獻金的捐贈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 20% 為限;營利事業的捐贈費用限額為所得額÷110%×10%,總額上限 50 萬元。115 年度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 11 月 28 日投票,政治獻金可在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課稅所得額的減項。超過列報限額的部分,營利事業應在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,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。

重點摘要 Key Points

  • 超過限額部分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
  • 須保存依監察院格式開立的受贈收據

夫妻 115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80 萬元,合計捐贈 20 萬元給不同的市長擬參選人,捐贈扣除額最多可列報 16 萬元 (80 萬元×20%)(南區國稅局)。這筆 20 萬元並未超過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限額,但報稅時仍受所得比例限制。(說明:依上述數字計算,超過的 4 萬元不得列報。)
甲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,115 年對 A 政黨捐贈 100 萬元、對 B 擬參選人捐贈 20 萬元,合計 120 萬元,符合政治獻金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的限額 (南區國稅局)。甲公司 115 年度未扣除政治獻金前的所得額為 1,100 萬元時,比例限額為 100 萬元 (1,100 萬元÷110%×10%);但因超過總額 50 萬元的限制,只能列報 50 萬元。其餘 70 萬元 (120 萬元-50 萬元) 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,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(南區國稅局)。 捐贈人本身不得有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列的限制情形,例如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,或捐贈人不具選舉權 (南區國稅局)。受贈對象須為同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的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(南區國稅局)。 結算申報時,捐贈不得屬於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列報的情形;個人列報「捐贈扣除額」、營利事業列報「捐贈費用」,都須在第 19 條規定的限額內 (南區國稅局)。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的受贈收據須妥善保存,作為列報依據 (南區國稅局)。

本次取得的新聞稿未附附表,因此未載明第 17 條、第 18 條各類捐贈的上限金額。

來源 Sourc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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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mof.gov.tw/singlehtml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?cntId=de11814d4f82430e8242fa0303b29cb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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